(2010)碑民三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与胡慎、常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胡慎,常春,关小民,张春平,张三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646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93号。负责人:艾彩玲,主任。委托代理人:扈晓俊,男。委托代理人:周楠,男。被告:胡慎,无业。被告:常春,无业。被告:关小民。被告:张春平。被告:张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与被告张春平、胡慎、张三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