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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柏芳与徐良佩、徐志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良佩,徐柏芳,徐志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良佩。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柏芳。原审被告徐志星。上诉人徐良佩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9)金兰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徐良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良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庆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