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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博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博力机械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791号原告:杭州博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原耀东、杨敏娟。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斯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博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博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博力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答应支付剩余的设备租赁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博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杭州博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