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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怀德与德清县永宁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德,德清县永宁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李怀德,身份证号码:342423197605068656,家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汪集村三组。委托代理人蔡月烟,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妍骏,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清县永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白彪村。法定代表人车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苦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