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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毕月红、徐位信与徐位信、林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月红,徐位信,林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122号原告毕月红。委托代理人王良平,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玮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律师。被告徐位信。被告林菊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月红诉被告徐位信、林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月红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