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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建良与王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良,王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760号原告:吴建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红亮。被告:王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良诉被告王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建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吴建良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