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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甲、吕乙等与何某某、和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甲,吕乙,吕丙,吕丁,吕甲、吕乙、吕丙、吕丁为与被告何某某、和某某,何某某,和某某,蒙城县××路运输××责任公司,洛阳市××车××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吕甲。原告:吕乙。原告:吕丙。原告:吕丁。委托代理人:张甲。被告:何某某。被告:和某某。被告:蒙城县××路运输××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洛阳市××车××司,×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光明东路。负责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戚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河南省××××号。负责人:苏某某。原告吕甲、吕乙、吕丙、吕丁为与被告何某某、和某某、蒙城县××路运输××责任公司、洛阳市××车××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甲、吕乙、吕丙、吕丁起诉称:吕甲、吕乙、吕丙、吕丁系死者吕戊的子女。2010年1月3日,死者吕戊乘坐由何某某驾驶的蒙城县××路运输××责任公司所有的皖s×××××(皖s×××××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金丽温高速公路往温州车道20km+144m处与和某某驾驶的洛阳市××车××司所有的豫c×××××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戊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和某某负次要责任,吕戊无责任。另皖s×××××(皖s×××××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已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豫c×××××号重型普通货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司投保。故诉请判令何某某、和某某、蒙城县××路运输××责任公司、洛阳市××车××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0100元;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司”并不存在,故吕甲、吕乙、吕丙、吕丁起诉主体错误,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甲、吕乙、吕丙、吕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星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