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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继真与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井上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继真;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井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井上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李继真,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红刚,男,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井上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毅力,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鹏霄,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汪海军,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井上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黎建军,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鹏霄,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汪海军,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真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井上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井上村第二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真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200元。审 判 长  吕红艳代理审判员  韩 霞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权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