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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美芳与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芳,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吴美芳,如皋市林梓镇顾岱村20组15号。被告: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望江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戴锦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芳与被告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美芳没有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次日起的七日内预缴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雄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