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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保字第11号申请人任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今年5月18日,任某某驾驶无牌宗申牌二轮摩托车从乾元驶往官庄,11时30分,行经城北至官庄公路泰昌岭路段,与陈长根驾驶的浙e×××××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侧翻后,被刘某某驾驶的皖11/233**变型拖拉机碾压,造成车辆受损、任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现被申请人的拖拉机由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完毕。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故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皖11/233**变型拖拉机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皖11/233**变型拖拉机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丹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