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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藁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藁城市支行申请执行王君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藁城市支行,王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藁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藁城市支行。负责人:王津生,行长。被执行人:王君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藁民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6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君安在银行的存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王 录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