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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与刘奇秦、许秋霞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刘奇秦,许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9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阳光花园a座。代表人:徐根富,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奇秦,观美镇大路村23号。被告:许秋霞,五凤乡半山村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与被告刘奇秦、许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刘奇秦、许秋霞名下的财产,金额以11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刘奇秦、许秋霞名下的财产,金额以11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臻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