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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8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与赵小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赵小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民初1500号 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佳,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彧,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小龙,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梅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