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角。委托代理人:张志荣。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安明。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潘耀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建耀。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