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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祖健与杨国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祖健,杨国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689号原告金祖健,农民,住天台县三合镇大横金村。被告杨国玺,成年,农民,路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祖健诉被告杨国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讼争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祖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金祖健负担。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雄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