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祖健与杨国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祖健,杨国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689号原告金祖健,农民,住天台县三合镇大横金村。被告杨国玺,成年,农民,路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祖健诉被告杨国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讼争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祖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金祖健负担。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雄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