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龙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黄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原在香港工作,经表姐介绍认识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丽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的文化背景不同,世界观、生活习惯和性格相距甚远,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不久,原告就终止在香港××××内地娘家生活。一年当中原告只是探望被告一次而已,而被告从未回内地看望过原告。2007年10月原告到香港探望被告后双方再也没有见过面,自2008年起,原告已没有办法联系到被告,双方已两年没有互通信息,没有一起生活。原告、被告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判决原告、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结婚证、黄某身份证。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的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定。结合上述认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浙江省丽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被告在原告娘家居住了一个月,嗣后,原告、被告回香港。原告在香港××了××月又××内地娘家,以后每年去一趟香港探亲。2007年12月原告探亲回来后就再也联系不到被告。2009年原告曾去香港找过被告,但无音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结婚前双方缺乏了解。结婚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2007年12月原告从香港回来后,至今已经两年多没有任何联系,导致原告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刘某可在十五日内,黄某可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篪竺代理审判员 周 志代理审判员 沈 丹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