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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67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彭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原告蔡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吵闹,以致双方矛盾加剧。双方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被准许。判决后,双方感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性,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被告彭某辩称:原、被告1997年就认识,2001年才结婚,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深厚,婚后感情一直尚好。2009年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基于双方父母的原因。2009年11月17日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感情有所好转,原告曾打电话叫被告到青田,被告也曾到青田与原告一起生活。对于共同债务,被告认为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原告向张某某、舒某某、姜某某、彭乙的借款,应作为共同债务,原告在义乌经营的饰品商铺应作为共同财产。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的事实;2、(2009)金某某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起诉离婚及判决书确认双方于2008年12月分居的事实。为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周某、冯某、朱某出庭作证。证人周某未到庭,证人冯某、朱某到庭作证,但两证人未就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实作证,而仅证明原、被告尚欠证人冯某130500元、证人朱某9万元的事实。被告针对其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由原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四份,证明原告欠张某某13000元、舒某某37000元、姜某某10000元、彭乙(系被告父亲)25500元,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2、经营人为蔡某的义乌市六角饰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一份,证明原、被告在义乌有共同财产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因其实际内容与申请作证内容不符,无法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证据1,原告提出彭乙的借款已经归还,其余三份借条均为复印件,不同意质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认为仅是形式上的记录情况,并非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该店铺实际已在2006年转让,且转让款已交给被告,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无生育。2009年11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后,双方感情有所好转,原、被告曾某某田某某生活。2010年6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双方在性格脾气等方面有一些差异,并会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珍惜原有感情,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有望得以改善。因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坚决,且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法定条件尚未达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祝法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附:(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