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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桐商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施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施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90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施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某某起诉称:2010年1月8日,被告施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被告方某某提供担保。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1张,用以证明借贷及担保关系。被告施某某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方某某答辩称:借款担保事实,2010年4月已归还借款2万元。现在没有能力,只能慢慢归还。被告方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收条1张,用以证明已归还的借款。经庭审质证,被告方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方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8日,被告施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0年1月8日至2010年4月7日,逾期归还按所借金额每天1.5%支付违约金,由被告方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4月13日,被告施某某归还借款2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依法有效。被告施某某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方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施某某归还张某某借款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施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方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