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发有与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发有,浙江××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楼。法定代表人:单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张某某。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工业园区。原告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是嘉兴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姬永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 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