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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9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某。被告钟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国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6月24日,被告钟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0‰,还款日期为2009年12月底前,并由被告钟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钟某某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500元,并从2010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10‰计付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借条一份。被告钟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钟某某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5500元,并支付从2010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国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