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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平江区嘉乐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区嘉乐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16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18号楼2门401室。法定代表人李伯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海波,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国,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嘉乐网吧,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趋坊60-64号。代表人杨苏英,投资人。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嘉乐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胡慧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