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南通××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越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工艺品有限公司,嘉兴市越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南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迎宾路××号。法定代理人:薛××。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嘉兴市越尔××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越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南通××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