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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与中基船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043号原告: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道墟镇104国道边,身份号码76865459-7。法定代表人:陶寿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尧坤,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江南山,身份代码79436225-6。法定代表人:李国锋,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船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基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基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707元,减半收取358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8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英审 判 员  赵浩平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夏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