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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浙江东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23号原告: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后沙洋。法定代表人:徐文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85号财富商务楼801室。法定代表人:乐文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伟、王伟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枫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