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温州市新焦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温州市新焦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07号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钟效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利生,该公司职员。被告:温州市新焦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恩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孔祥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新焦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