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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青逢与杨细平、傅淑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青逢,杨细平,傅淑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813号原告程青逢,文成县龙川乡中堡村。(身份证号:33032819801216062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细平,门街道天灯脚5号。(身份证号:332627197612031514)被告傅淑瑾,门街道城灯脚5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青逢与被告杨细平、傅淑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青逢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青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程青逢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