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南民初字第403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孝彬与李西臣、青岛海博出租车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孝彬,李西臣,青岛海博出租车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384号原告孙孝彬。被告李西臣。被告青岛海博出租车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孙孝彬与被告李西臣、青岛海博出租车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孝彬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孝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 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路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