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朴金珍与被执行人肖尚恒、刘远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金珍,肖尚恒,刘远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朴金珍。被执行人肖尚恒。被执行人刘远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12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尚恒、刘远菊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高俊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