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五联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五联通讯连锁有限公司,陈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379号原告浙江五联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中山街465号6层。法定代表人骆应平,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峰梁,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建伟,高镇公安路48号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五联通讯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联通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浙江五联通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惠平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