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鹏飞与侯方慧、侯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飞,侯方慧,侯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王鹏飞,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现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焕华,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方慧,女,1989年5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侯成云,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飞与被告侯方慧、侯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以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飞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宋加海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文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