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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鹏飞与侯方慧、侯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飞,侯方慧,侯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王鹏飞,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现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焕华,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方慧,女,1989年5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侯成云,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飞与被告侯方慧、侯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以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飞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宋加海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文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