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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余立清与成都长江紫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立清,成都长江紫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余立清,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大邑县。委托代理人陶凯,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大邑县王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成都市大邑县。被告成都长江紫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李迎,成都长江紫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德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力军,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成都长江紫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立清与被告成都长江紫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立清提出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请求被告成都长江紫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后,原告余立清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立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立清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