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外号黑蛋),无业。2010年3月10日被强制戒毒,同年3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多次从一名叫“毛孩”(具体身份不详)的男子处购买毒品。2010年3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申某在本市朱宏路蔬菜批发市场购买了900元的毒品。同日,吸毒人员朱红卫在被告人申某住所购买了50元的毒品。3月10日,吸毒人员杨晋锋、林义智在被告人申某住所购买了50元的毒品,三人在吸食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约1.4克(经司法鉴定为海洛因),黑色电子秤1台。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记录、抓获证明、证人证言、物证检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