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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锡湖与孟圣才、孟希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锡湖,孟圣才,孟希烈,谢玲芳,孟庆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任锡湖,农民,溪镇双溪村5组。被告孟圣才,经商,市稠城街道世纪公寓A幢305室。被告孟希烈,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新马路荷花芯12-1号。被告谢玲芳,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世纪公寓A幢305室。被告孟庆芳,经商,乌市稠城街道新马路荷花芯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锡湖诉被告孟圣才、孟希烈、谢玲芳、孟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锡湖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锡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洪金星代理审判员  吴 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剑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