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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於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606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於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做生意短缺资金,2008年5月5日向原告借人民币150000元,借期一年,年息为2分,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至今,被告分文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合计156000元。被告於某某未作答辩。原告郭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据一份,欲证明被告于2008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年息2分的事实。该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於某某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于2008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如下:今借到临浦镇××村水埠村郭某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整)借期为壹年,年息为2分,如提前归还,请在七天之内通知。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2010年6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合计156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於某某返还郭某某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合计1560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於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