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亮诉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571号原告赵亮,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艳、赵樱子,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南段10号。法定代表人滕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诉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亮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诉讼费255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朱保建审 判 员 张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