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4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娜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卫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倪维山、代理审判员傅国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娜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8月21日在绍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7年2月13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随原告一块生活。2007年8月13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方设法寻找,未知被告在何地生活、工作。原告于2008年5月2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但至今仍未见被告回家,也不知其居住何地,无法与其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奕甜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直至独立生活。被告娜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8月21日在绍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07年8月13日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于2008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本院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仍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酿成纠纷。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出生证明一份、绍兴县安昌镇西扆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后因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双方分居时间已超过二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小孩抚养问题,因被告现下落不明,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甲与娜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王奕恬由王某甲负责抚养教育。本案受理费300元,由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卫星审 判 员 倪维山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