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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万德宏光、厦门万德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万德宏光,厦门万德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越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光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万德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轩业楼208号。法定代表人洪苏杭,董事长。上诉人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万德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越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