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钢××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浙江××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浙江××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