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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龙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大锋与叶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锋,叶伟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497号原告:陈大锋,瓯海区巨溪镇沿河路24号,身份证号码:332502197704276970。被告:叶伟鹏,屏南镇南溪村23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锋诉被告叶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大锋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大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