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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386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梅城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