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386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梅城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