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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娜红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娜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8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娜红,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3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娜红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娜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徐娜红以营利为目的,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潘余村其经营的理发店内,接受朱某、巩某、祝某、潘某、王某等人“六合彩”投注20余期,投注额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娜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巩某、祝某、潘某、王某、高某、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报码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娜红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娜红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娜红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娜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娜红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徐娜红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