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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966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王丽霞。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容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