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幼琴与俞四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幼琴,俞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84-1号原告:唐幼琴,0227196702264428),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东光村513号。委托代理人:朱惠,宁波市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四芳,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墟庄前村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幼琴与被告俞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俞四芳价值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俞四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秋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