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粤13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20-08-06

案件名称

彭学其、惠州市中南能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陈百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学其;惠州市中南能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陈百川;怀济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彭学其,男,汉族,1956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中南能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麦地路61号麦科特国际大厦10楼1018-19室。 法定代表人:怀济红。 被执行人:陈百川,男,仡佬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石阡县。 被执行人:怀济红,女,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学其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中南能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陈百川、怀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惠州市中南能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陈百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彭学其偿还借款本金45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56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怀济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786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惠州市中南能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陈百川、怀济红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61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学其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中南能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陈百川、怀济红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现双方确认本案总执行款项为75000元(包括本金45600元,利息29400元),扣除被执行人陈百川已支付的款项13000元,本案的执行款为62000元(包括本金45600元,利息16400元),由于申请人同意减免部分利息,双方确认截止至目前本案的执行款为56000元(包括本金45600元,利息10400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每个月分期支付上述执行款,共七个月还清上述款项,于每个月的20号之前支付8000元,第一期款项于2020年7月20日之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还清上述款项为止,如被执行人按上述还款协议履行完毕,则本案执行完毕;三、本案执行费61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1786元由申请人承担。四、申请执行人同意签订本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解除账号冻结,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定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2执50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志明 审判员  马 君 审判员  纪舜龄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家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