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南博贸易有限公司与钱震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南博贸易有限公司,钱震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杭州南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涓涓。委托代理人:翁爱仙。被告:钱震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南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钱震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南博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