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张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663号原告:姜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某某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