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仪××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仪××公司,贾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仪××公司与贾某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仪××公司对贾某某的同一行为作出”即予开除办理”和”大过”两次不同的处理决定,贾某某在仪××公司作出第一次处理决定即”即予开除办理”后,就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未达成调解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该开除决定已经对贾某某产生了实质效力。仪××公司之后对贾某某变更处理决定为”大过”,贾某某未收到该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并不能对贾某某产生效力。仪××公司在没有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的情况下,就对贾某某作出了开除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支付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仪××公司主张贾某某是自动离职,其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仪××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仪××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 苏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门旭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