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新执裁字第13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新郑市金利饲料厂与河南省新郑市爱特鞋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郑市金利饲料厂,河南省新郑市爱特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新执裁字第1322-3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金利饲料厂。法定代表人:王丙艮,厂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新郑市爱特鞋厂。法定代表人:蔡钟林,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新民初字第702号经济判决书,于199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1999年11月5日前按照(1999)经济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新郑市爱特鞋厂位于新郑市新村镇中兴大道西段路南107国道东侧所有房产(1-15幢私城集字第2631-2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华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