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嘉飞与王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嘉飞,王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587号原告方嘉飞,城街道渔岙村。被告王碧明,玉城街道渔中路72弄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嘉飞与被告王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嘉飞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