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400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神威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神威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008-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神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仲约,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亚珍,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605号慈溪市神威电器有限公司诉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神威电器有限公司价款28万元及诉讼费318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100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神威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40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